《經義述聞》筆記:別求聞由古先哲王
《尚書述聞下》194 頁,“別求聞由古先哲王”,王引之說,別當讀爲辯,徧也:
“別求聞由古先哲王,用康保民。” 引之謹案:“別”,讀“先飯辯嘗羞”之“辯”。(《玉藻》作“辯”,《士相見禮》作“徧”。《鄉飲酒禮》“衆賓辯有脯醢”,注曰:“今文辯皆作徧。”《舜典》“徧于羣神”,《史記·五帝紀》作“辯”。)辯,徧也。古字“別”與“辯”通。(《周官·小宰》:“聽稱責以傅別”,故書“別”作辯。《士師》:“荒辯之灋”,鄭司農讀辯爲風別之別。《朝士》有“判書”,故書叛爲辯,鄭司農讀辯爲別。《大行人》:“以九儀辯諸侯之命”,《小行人》:“每國辯異之”,《大戴禮·朝事》篇辯並作別。《樂記》:“禮辯異”,《荀子·樂論》辯作別。)《樂記》:“其治辯者,其禮具”,鄭注曰:“辯,徧也”。《史記·樂書》辯作辨,一作別(見集解)其證也。《墨子·天志》篇:“且天之愛百姓厚矣,天之愛百姓別矣”,別亦與徧同。
簡單來說,王引之要證明的是:
別(分別)可以借爲辯(周遍)
也就是以分別爲本義的別字可以假借爲表示周遍義的辯。但是辯表示周遍義並不是辯的本義,而是辯借爲以周遍爲本義的徧的假借義。所以,王引之要證明的事實上是:
別(分別)可以借爲徧(周遍)
他舉的證據有以下這幾類:
- 辯(辯給、辯論)可以借爲徧(周遍)
- 辯(辯給、周遍)可以借爲別(分別、傅別)
- 別(分別、傅別)可以借爲辯(周遍)
- 別(分別、傅別)可以借爲徧(周遍)
不得不說,王引之的論證是相當詳盡的,而且可以稱得上周密。但是不幸的是,在 3 和 4 中,他所用的例子有很大的問題,這就導致以他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別(分別)可以借爲徧(周遍)。
- 辯(辯給、辯論)可以借爲徧(周遍):沒有問題,這裏不再討論
- 辯(辯給、周遍)可以借爲別(分別、傅別):這也沒有問題,這裏要詳細討論的是辯(辯給、周遍)借爲別的意思,其實是分別、傅別
- 別(分別、傅別)可以借爲辯(周遍):這裏只有《禮記·樂記》的一個例子,但是這條異文的來源不可靠,無法作爲別借爲辯的證據
- 別(分別、傅別)可以借爲徧(周遍):這裏也只有《墨子·天志下》的一個例子,但是將別解釋爲周遍,與上下文、墨子的思想和《墨子》全書“別”的用例不合。這條證據也不能用
下面就一一分析 2、3、4 三條中所舉的證據。
辯(辯給、周遍)可以借爲別(分別、傅別):王引之所引借辯爲別的例子
《周官·小宰》:“聽稱責以傅別”,故書“別”作辯。
按,鄭注:“傅別,謂券書也。聽訟責者,以券書決之。傅,傅著約束於文書。別,別爲兩,兩家各得一也……傅別,謂爲大手書於一札,中字別之。”很明顯。這裏的別就是《釋名·釋書契》中的“莂,別也,大書中央,中破別之也”的莂。
《士師》:“荒辯之灋”,鄭司農讀辯爲風別之別。
鄭司農說:“辯讀爲風別之別。救荒之政十有二,而士師別受其數條,是爲荒別之法。”鄭玄說:“辯當爲貶,聲之誤也。遭飢荒則刑罰、國事有所貶損,作權時法也。《朝士職》曰:若邦凶荒、札喪、寇戎之故,則令邦國、都家、縣鄙慮刑貶。”正義說:“先鄭之言,義無所據,故後鄭不從。”也就是在鄭玄看來,鄭衆的說法是錯的。即便鄭衆的說法在這裏是對的,這個別也應當是分別的別。孫詒讓《周禮正義》說:“風別未詳,後傅別,先鄭讀同,似皆取分別之義。”
《朝士》有“判書”,故書叛爲辯,鄭司農讀辯爲別。
鄭注:“判,半分而合者。故書判爲辨。鄭司農云:謂若今時辭訟,有券書者爲治之。辨讀爲別,謂別券也。”這裏也是傅別的莂。
《大行人》:“以九儀辯諸侯之命,等諸侯之爵”
這裏的辯很明顯是分別的意思,以九儀分別諸侯之命、等差諸侯之爵。
《小行人》:“每國辯異之”
孫詒讓《正義》:“‘凡此五物者,每國辨異之,以反命于王,以周知天下之故’者,朝事辨作別,義同;故作政,形近而誤;謂五事各自爲總編,又以每國別異其子目也。都宗人注云:反命還白王。賈疏云:各各條錄別為一書以報上也。”這裏的辯也是分別的意思。
《樂記》:“禮辯異”
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,辯作辨,鄭注:“辨異,異尊卑也。”這裏辯、異連用,跟《小行人》一樣。按照鄭注,也是分別的意思。
這幾個借辯爲別的意思,是借辯來表示別的分別,以及與分別有關的傅別的意思,沒有借辯來表示別的周遍的意思的。
別(分別、傅別)可以借爲辯(周遍):王引之所引《禮記·樂記》的例子
《樂記》:“其治辯者,其禮具”,鄭注曰:“辯,徧也”。《史記·樂書》辯作辨,一作別(見集解)
這裏引用的辯跟前面的例子不一樣,辯是周遍的意思。鄭注:“辯,徧也。”但是這裏王引之所引的辯作別的異文,可靠性不高。王引之所引的異文並不是《史記·樂書》引用《樂記》的異文,而是《史記集解》所引徐廣說的:“辨,一作別。”徐廣引用的“一作別”,並沒有說是《史記》的異文,還是《樂記》的異文;而且徐廣並沒有說這個“一作別”的版本來源。如果徐廣引用的是一個很有影響的版本,那爲什麼《禮記·樂記》裏沒有任何借別爲辯的痕跡呢?我們並不清楚這“一作別”的來源,就用這一個證據來證明別可以借來表示辯的周遍的意思,是不可信的。1
尤其需要說明的是,從裴駰對徐廣所作音義的說明來看,徐廣所說的“一作某”不是《史記》引證原書的異文,而是《史記》本身的異文。裴駰《史記集解》序說:“考較此書,文句不同,有多有少,莫辯其實,而世之惑者,定彼從此,是非相貿,真僞舛雜。故中散大夫東莞徐廣研核衆本,爲作音義,具列異同,兼述訓解,麤有所發明,而殊恨省略。”正義在“爲作音義”下說:“作音義十三卷,裴駰為注,散入百三十篇。”,在“具列異同,兼述訓解”下說:“徐作音義,具列異同之本,兼述訓解釋也。”從《史記集解》序的這一段文義來看,裴駰的意思明顯是徐廣所列的“異同”是《史記》本書的異同,而不是《史記》所據原書的異同。
在這裏《史記·樂書》的這段文字是出自《樂記》,但是徐廣所說的“辨,一作別”,並不是說有另外一本《禮記·樂記》中的辨作別,而是有另一本《史記·樂書》的辨作別。這兩者是不一樣的。如果是《史記》所據原書的異文,在嚴格考察這個異文來源的條件下,可以用來說明《史記》所據原書的文字形態。但是,如果只是《史記》本身的異文,拿來說明《史記》所據原書的文字形態,是不合適的。
別(分別、傅別)可以借爲徧(周遍):王引之所引的《墨子·天志》的例子
《墨子·天志》篇:“且天之愛百姓厚矣,天之愛百姓別矣”,別亦與徧同。
王引之所引的這句見於《墨子·天志下》,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也引用了王引之的說法。但是問題在於,《天志下》的別能不能讀爲徧,也就是周遍呢?這也需要貫通《墨子》本文來看。《墨子·天志下》說:
- 且天之愛百姓也,不盡物而止矣。今天下之國,粒食之民,國殺一不辜,必有一不祥。曰:「誰殺不辜?」曰:「人也。」「孰予之不祥?」曰:「天也。」若天之中實不愛此民也,何故而人有殺不辜而天予之不祥哉?
- 且天之愛百姓厚矣,天之愛百姓別矣,既可得而知也。
- 何以知天之愛百姓也?吾以賢者之必賞善罰暴也。何以知賢者之必賞善罰暴也?吾以昔者三代之聖王知之。
- 故昔也三代之聖王堯舜禹湯文武之兼愛天下也,從而利之,移其百姓之意焉,率以敬上帝山川鬼神。天以爲從其所愛而愛之,從其所利而利之,於是加其賞焉,使之處上位,立爲天子以法也,名之曰聖人。以此知其賞善之證。
- 是故昔也三代之暴王桀紂幽厲之兼惡天下也,從而賊之,移其百姓之意焉,率以詬侮上帝山川鬼神。天以爲不從其所愛而惡之,不從其所利而賊之,於是加其罰焉,使之父子離散,國家滅亡,抎失社稷,憂以及其身。是以天下之庶民屬而毀之,業萬世子孫繼嗣,毀之賁不之廢也,名之曰失王。以此知其罰暴之證。
- 今天下之士君子欲爲義者,則不可不順天之意矣。
這裏爲了方便討論,我將《墨子·天志下》分成了幾段。第一段提出問題,假如天真的不愛老百姓,那爲什麼有人殺了無罪的人而天降下不祥呢?第二段是說上天是愛老百姓的,而且上天愛老百姓很深厚,但是是有分別的。第三段是說天之愛百姓是以賢者賞善罰暴的形式表現出來的。第四段是賞善、第五段是罰暴,第六段是總結,是說士君子要順天之意。
王引之並沒有說他訓《天志下》中的別爲徧的理由,但是按照王引之的習慣,這裏他應該是根據“厚”和“別”對舉,所以將別訓爲徧。但是將別訓爲徧,跟這句後面一段並不連貫。“天之愛百姓別矣”後面明顯是分了賞善、罰暴兩段。既然是分賞善、罰暴兩段,那“天之愛百姓別矣”的別就不能解釋成周遍的徧,而只能解釋成分別的別。也就是天對於百姓的愛是有分別的,所以是從“賢者之必賞善罰暴”而知道的。假如說這裏的別是周遍的意思,那就是說“天愛老百姓是周遍的”,不論是好人、壞人都愛,纔叫周遍。賞善、罰暴,都是因人的所作所爲而分別對待的,這與周遍的愛是不同的。從這一段的文義來看,王引之將別解釋成辯,至少理由並不充分,因爲將別解釋成分別跟這裏文義更密合。
但是將這裏的“天之愛百姓別矣”解釋爲天對老百姓的愛有分別,又跟下一段不太密合。《天志下》接下來一段說:
曰:順天之意者,兼也;反天之意者,別也。兼之爲道也,義正;別之爲道也,力正。曰:義正者何若?曰:大不攻小也,强不侮弱也,衆不賊寡也,詐不欺愚也,貴不傲賤也,富不驕貧也,壯不奪老也。是以天下之庶國,莫以水火毒藥兵刃以相害也。若事上利天,中利鬼,下利人。三利而無所不利,是謂天德。故凡從事此者,聖知也,仁義也,忠惠也,慈孝也,是故聚斂天下之善名而加之。是其故何也?則順天之意也。曰:力正者何若?曰:大則攻小也,强則侮弱也,衆則賊寡也,詐則欺愚也,貴則傲賤也,富則驕貧也,壯則奪老也。是以天下之庶國,方以水火毒藥兵刃以相賊害也。若事上不利天,中不利鬼,下不利人。三不利而無所利,是謂天賊。故凡從事此者,寇亂也,盜賊也,不仁不義,不忠不惠,不慈不孝,是故聚斂天下之惡名而加之。是其故何也?則反天之意也。
這一段,墨子說別是反天之意,那上面說“天之愛百姓別矣”,不就跟這一段矛盾了嗎?
《墨子》中的別、辯
從《墨子》全書來看,別都是用作分別的意思的,沒有用作辯、徧,即周遍義的2。更重要的是,《墨子》中別是跟兼對比的,也就是說墨子是將別作爲兼的反義詞用的。《墨子·兼愛下》:
兼與?別與?卽必曰別也。然卽之交別者,果生天下之大害者與?是故別非也。
《兼愛下》又說:“分名乎天下惡人而賊人者,兼與?別與?卽必曰別也。”也就是分別天下的惡人而殘害人的行爲是別。這裏的別是跟兼相對的,不是周遍。那《天志下》罰暴的行爲也只能叫做別了。
《墨子》既然是將“別”作爲“兼”的反義詞來用的,那就不太可能又用別來表示周遍的意思,因爲這會造成墨子思想裏的深刻矛盾。但是如果將《天志下》的“天之愛百姓別矣”中的“別”理解成分別,那又會與墨子“兼愛”的思想又是矛盾的。這裏的“天之愛百姓別矣”的別不論解釋成分別還是周遍都有問題。
但是,別本身沒有周遍的意思,別如果要表示周遍的意思,只能像王引之所說的,是借用爲辯(不是辯本身,而是借爲徧的辯)。下面看一下《墨子》中“辯”的用法。
《墨子·修身》:“守道不篤,徧物不博,辯是非不察者,不足與游。”這裏辯是分別的意思,而且很有意思的是,這裏的辯是跟徧對舉的,徧物是周遍(地認知)萬物,辯是非是分別是非。
《墨子·修身》:“務言而緩行,雖辯必不聽;多力而伐功,雖勞必不圖。慧者心辯而不繁說,多力而不伐功”,這裏的辯跟勞對舉,是談論明晰,有說服力(eloquent)的意思。
《墨子·尚賢上》:“況又有賢良之士厚乎德行、辯乎言談、博乎道術者乎?”這裏的辯跟厚、博對舉,但是辯是說的言談,說言談周遍不如說言談辯給更有道理。
《墨子·尚賢中》:“雖天亦不辯貧富貴賤、遠邇親疏,賢者舉而尚之,不肖者抑而廢之。”這裏的辯是分別的意思。也就是上天是不分別人的貧富貴賤、遠邇親疏的,而只管人的賢不肖,賢者就尊崇他,不肖者就廢黜他。這裏的意思似乎又跟“天之愛百姓別矣”一致了。
《墨子·尚同上》:“天子三公旣以立,以天下爲博大,遠國異土之民、是非利害之辯,不可一二而明知”,這裏是名詞的分別,也就是是非利害的分別。
《墨子·尚同中》:“是故選擇天下賢良聖知辯慧之人,立以爲天子”,這裏的辯是形容詞,是(言談)辯給的意思。
遍讀《墨子》,辯沒有作周遍用的例子,要麼是是分別(動詞或名詞),另一種是(言辭)辯給,而沒有借爲徧,表示周遍的用法。因此,即便別可以借爲辯,按照《墨子》的用法,也只能解釋成分別或辯給,而不能解釋成周遍。
更重要的是,但凡要說周遍,《墨子》都用“徧”而不用“辯”。《墨子·辭過》:“目不能徧視,手不能徧操,口不能徧味”、《尚同中》:“其室人未徧知,鄉里未徧聞”、《尚同下》:“是以徧若家之人”、《非儒下》:“遠用徧施”、《公孟》:“今子徧從人而說之”、《魯問》:“亟徧禮四鄰諸侯”。這裏不一一列舉。通觀《墨子》全書,別借爲徧,表示周遍的意思,是不大可能的。
王引之將別解釋成辯的問題
王引之將別解釋成周遍的辯,所引的證據有好幾個問題。保守一點說,古書中別有沒有周遍的意思,我們並不清楚。但是從王引之所引的證據來看,別讀爲辯,進而解釋爲周遍,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。再把王引之所列的證據梳理一遍:
- 辯(辯給、辯論)可以借爲徧(周遍):沒有問題
- 辯(辯給、周遍)可以借爲別(分別、傅別):沒有問題
- 別(分別、傅別)可以借爲辯(周遍):證據不充分
- 別(分別、傅別)可以借爲徧(周遍):證據不充分
古書中辯的確可以借爲別,但是辯作爲別的假借字,是借用來表達分別、傅別的意思的,而從來不表達周遍的意思。王引之沒有提出別借爲辯的毫無爭議的例子,也沒有提出別可以借爲徧的沒有疑問的例子。
王引之讀《尚書·康誥》“別求聞由古先哲王”中“別”爲“辯、徧”的說法,影響力很大。孫星衍《尚書今古文注疏》、楊筠如《尚書覈詁》、劉起釪《尚書校釋譯論》、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都引用了王引之的這種說法。因此,有必要詳細地討論一下這一條。我想,上面的這些討論已經足夠證明,除非能提出新的證據,單從王引之所舉的證據來看,他讀別爲徧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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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經義述聞·毛詩上·衆稺且狂》王引之引《史記·五帝本紀》“怙終賊刑”,徐廣曰:“終,一作衆。”《淮南子·說山訓》:“淵生珠而岸不枯”,陶方琦說:“《史記集解》一百二十八引許注:滋潤鍾于明珠,致令岸枯也。按:二注文異(引按:謂集解所引與本書注異也,本注作:珠,陰中之陽也,有光明,故岸不枯。)。《史記·龜策傳》:玉處于山而木潤,淵生珠而岸不枯,徐廣曰:一本無不字,引許君說淮南云云。是淮南許本作淵生珠而岸枯也。徐爲漢後人,當親見淮南最初本,所引許注,塙而可徵。”按,徐廣晉人,《淮南子》前漢之書,縱令徐見《淮南子》,亦絕非最初之本。而且徐廣所說“一作某”者,謂《史記》一作某,不謂《史記》所據本書一作某也。 ↩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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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墨子·辭過第六》:“宮墻之高,足以別男女之禮”,《尚賢中》:“男女無別”,《非攻上》:“此可謂知義與不義之別乎”,《非攻下》:“此譬猶盲者之與人同命白黑之名,而不能分其物也,則豈謂有別哉?”,其他例子不一一枚舉。 ↩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