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經義述聞》筆記:祭公、萩荻、灌廟

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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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作爲後世的人,在校讀古書時,不能不面對的一個客觀限制就是我們作爲後代的人,對成書時代的理解是侷限的。這種侷限不僅是對成書時代物質生活、文化上的,更是對當時語言上的侷限。校讀古書時,往往需要我們藉助古書通例,但是這種通例本身是需要嚴密論證的。如果一條通例沒有經過論證,那他就不能稱作爲通例,建立在這種條例上的校勘、訓詁都會是有問題的。

王引之所說的通例有的是比較簡單的,舉一個反例就能證明王引之說的不對。例如《國語述聞上》“天根見而水涸”(991 頁),韋注:“本,氐也。”王引之說:“氐之爲本,徧考書傳皆無之。”但是《詩·小雅·節南山之什·節南山》:“尹氏大師,維周之氐。”毛傳:“氐,本也。”《詩經》是人人必讀之書,毛傳篇幅也不大,王引之一時口快,把這個給忘了,可謂是失之眉睫了。

又如《禮記述聞下》“陽侯、繆侯”(792 頁),王引之以爲陽侯、繆侯,陽、繆非諡而爲國名,應該是對的,但是他說:“凡稱諸侯,必以其國,豈有舍其國而但舉其諡者?”古書中到處有說“文公、桓公”“文王、武王”的例子。這裏隨便舉個例子,以見一斑。陽侯又見《淮南子·覽冥訓》,這裏連上下文一起引用過來:

昔者,師曠奏白雪之音,而神物爲之下降,風雨暴至。平公癃病,晉國赤地。庶女叫天,雷電下擊,景公台隕,支體傷折,海水大出。夫瞽師、庶女,位賤尚葈,權輕飛羽,然而專精厲意,委務積神,上通九天,激厲至精。由此觀之,上天之誅也,雖在壙虛幽間,遼遠隱匿,重襲石室,界障險阻,其無所逃之亦明矣。 武王伐紂,渡于孟津,陽侯之波,逆流而擊,疾風晦冥,人馬不相見。於是武王左操黃鉞,右秉白旄,瞋目而捴之曰:“余任天下,誰敢害吾意者!”於是,風濟而波罷。

這裏稱“平公”“景公”,都只稱諡號,沒有指實是晉平公、晉景公。從上下文的文例來看,完全不妨礙我們把“陽侯”也當作諡號。王引之的通例不對。

又如《大戴禮記述聞上》“寒日滌” (547 頁),傳說:“滌也者,變也,變而煖也。”王引之說:“徧考經傳,無以寒日二字連文者。春日之日,亦不得謂之寒日。日當爲曰。”這一條似是而非。經傳中的確沒有“寒日二字連文者”,但是這裏不是以“寒日”當成一個詞的。按,王筠《夏小正正義》引王引之說,又引張爾岐說:“寒日滌,言寒氣日變而煖也”,王筠按曰:“張氏說日滌者,謂日日變也。此(王引之)讀爲‘曰爲改歲’之曰,於義雖通,然似不及張說。”這裏的“日”的意思“一天一天”,“寒日滌”的意思就是“寒冷一天天變(爲暖)”。

除了這些例子之外,還有其他一些,是關於我們對古人的生活的理解上的侷限性的。這裏簡單舉幾個例子。第一條例子“祭公”,是古書有明確記載,足以說明王引之說的不對的。第二條“萩荻”是說明王引之所提的通例與古人生活不合的。第三條“灌廟”,則是由於文獻不足,我們對古人的生活只能進行推測,無法完全確定的。

祭公

《國語述聞下》“惠慈二蔡,諏於蔡原”(1038 頁),韋昭注說:“蔡,蔡公。原,原公。”王引之說:

蔡,讀爲祭公謀父之祭。《漢書·古今人表》有祭公,與虢中、虢叔、閎夭、南宮适、辛甲同時,即此所謂“詢於八虞而咨於二虢,度於閎夭而謀於南宮,諏於蔡、原而訪於辛、尹”者也。昭王時有祭公,隕於漢水。穆王時有祭公謀父,春秋隱元年祭伯來,桓八年祭公來,莊二十三年祭叔來聘,蓋皆文王時祭公之後。《路史·後紀》曰“祭事文王,受商之命”,蓋別有所據也。(祭爲畿內之邑,字本作𨝋。《說文》:“𨝋,周邑也。”故《穀梁傳》以祭伯爲寰內諸侯。若“凡蔣邢茅胙祭”之祭,隱元年《左傳》正義以爲畿外之國。桓十一年杜注云:“陳留長垣縣東北有祭城。”其是與?韋注《周語》以祭公謀父爲周公之後,非也。)……(以下說祭與蔡通)……上文曰“孝友二虢而惠慈二蔡”,此言“咨於二虢”即上文之二虢,則此言“諏於蔡”亦即上文之二蔡也。二蔡,蓋二人皆食邑於祭者。惠慈猶惠愛也,固不必愛子而後謂之慈也。說者以二蔡爲管叔、蔡叔,失之。管蔡不賢,豈得置武王、周公而愛管蔡乎?

這裏討論的這一段見《國語·晉語四·胥臣論教誨之力》:

文王在母不憂,在傅弗勤,處師弗煩,事王不怒,孝友二虢,而惠慈二蔡,刑于大姒,比於諸弟。《詩》云:『刑于寡妻,至于兄弟,以御于家邦。』於是乎用四方之賢良。及其即位也,詢于『八虞』,而諮于『二虢』,度於閎夭而謀於南宮,諏於蔡、原而訪於辛、尹,重之以周、邵、畢、榮,億寧百神,而柔和萬民。

韋昭注云:“惠,愛也。三君云:二蔡,文王子。管叔初亦為蔡。”後面的“諏於蔡原”,韋昭注說:“蔡,蔡公。”《漢書·古今人表》“祭公”在南宮适、師尚父之間,應該就是這裏的蔡公,顏師古注:“祭音側介反。”但是這個蔡(祭)公與昭王時的祭公、穆王時的祭公謀父、隱元年的祭伯等,不是一回事。《漢書·古今人表》又有“祭侯”,在凡侯、蔣侯、邢侯、茅侯、胙侯之後,注說:“周公子”,所據的就是《左傳·僖二十四年》富辰所說:“凡蔣邢茅胙祭,周公之胤也。”

昭王時祭公見《呂氏春秋·音初》,作“蔡公”,《左傳·僖公四年》正義引作“祭公”,也見《漢書·古今人表》,在辛繇靡之前。昭王時的祭公身份不明確,李學勤以爲是穆王時祭公謀父的父親,而陳穎飛以爲是祭公謀父之兄(見晁福林、章寧《逸周書疏證》595 頁所引)。

穆王時祭公謀父,見《逸周書·祭公》,孔晁注:“祭公,周公之後,昭穆於穆王在祖列。”孔晁注明確說穆王時的祭公是周公之後,那就不是文王時蔡(祭)公的後代。唐大沛注:“祭公與康王爲從堂兄弟,周公之孫也。”按,《漢書·古今人表》《逸周書》舊注都沒有說過祭公是周公的孫子,只說是“周公之後”,唐說無據。章寧《疏證》襲用唐說,不對。

隱元年祭伯,杜預說:“祭伯,諸侯爲王卿士者。祭國,伯爵也。”正義說:“僖二十四年傳富辰說周公封建親戚以蕃屏周,而云邢茅胙祭,則祭之初封畿外之國也。穆王之時有祭公謀父,今有祭伯,世仕王朝,蓋本封絕滅,食采於王畿也。莊二十三年祭叔來聘,注以爲祭叔爲祭公,來聘魯。天子內臣,不得外交。是祭於此時(引按,此時是隱公元年)爲畿內之國,仍有封爵,故言諸侯爲王卿士也。”按照正義的說法,這裏的祭伯也是周公之後,跟蔡(祭)公沒有關係。

《左傳·僖二十四年》:“凡蔣邢茅胙祭,周公之胤也。”這裏明確說祭,是周公的後代。正義說:“凡蔣邢茅胙祭,周公之胤也,豈周公自封哉?固當成王即政之後,或至康王之時,始封之耳。”

王引之以爲“惠慈二蔡”的二蔡跟“諏於蔡原”的蔡是一樣的,理由是::“上文曰“孝友二虢而惠慈二蔡”,此言“咨於二虢”即上文之二虢,則此言“諏於蔡”亦即上文之二蔡也。”這條理由不充分。說上下文的“二虢”是一樣的,問題不大,但是以此來證明上下文的“二蔡”和“蔡”一樣,就未免不合邏輯了。如果“二虢”“二蔡”上下文都一樣,爲什麼下午不說“二蔡”而要說“蔡原”呢?

王引之說昭王時的祭公、穆王時的祭公,春秋隱元年祭伯、桓八年祭公、莊二十三年祭叔,大概都是文王時祭公的後代,不對。因爲僖二十四年富辰明確說祭是周公之後,文王之時,尚未伐紂,怎麼可能先封周公之後於祭呢?僖二十四年正義說:“凡蔣邢茅胙祭,周公之胤也,豈周公自封哉?固當成王即政之後,或至康王之時,始封之耳。”也就是文王時根本就沒有祭公,文王怎麼能預先惠慈祭公呢?

王引之又說:“管蔡不賢,豈得置武王、周公而愛管蔡乎?”也沒什麼道理。管蔡不賢,是到三監之叛的時候才知道的事情,連武王、周公都不知道。如果武王、周公預先知道管蔡不賢,他們當然不會封建管蔡。更何況,管蔡再不賢,也是文王的兒子,文王大聖,怎麼可能只因爲管蔡不賢就不愛他們呢?這就跟韓非子說“父不能愛無用之子”一樣,都是很沒有道理的話。說句不合適的話,難道王引之自己的學問不好,王念孫就不愛他了嗎?(當然,王引之說自己“受性檮昧”,恐怕王念孫真的因此而對他態度不好。但是那是另外一碼事。)何況管蔡不賢,並不是自古以來的說法,讀嵇康的《管蔡論》就知道,這種說法應該是魏晉之際才出現的,之前的人頂多說管蔡三凶,從未說過管蔡不賢的。嵇康的《管蔡論》早就說過:“管蔡懷疑,未爲不賢。”

另外,這裏孝友、惠慈連用,很明顯是先說與兄弟的關係(韋昭注:“善兄弟爲友。二虢,文王弟虢仲、虢叔。”),再說對子弟的關係。從文義來看,說二蔡是管蔡也沒有問題。

萩、荻

《左傳述聞中》“雍門之萩”(893 頁),王引之以爲萩即楸,這是舊說。《說文繫傳》徐鍇說:“《春秋左氏傳》或借此爲楸字。”但是王引之又說:“蒿艾之屬,不中爲器,晉人無爲伐之”,這就不對了。《周禮·冬官考工記》:“以辨民器”,其中有矢人,是作箭矢的。可見箭矢也是器之一種。而春秋時期,荻(狄)是可以用來製作箭桿的。《左傳·宣十二年》:“楚熊負羈囚知罃。知莊子以其族反之,廚武子御,下軍之士多從之。每射,抽矢,菆,納諸廚子之房。廚子怒曰:「非子之求,而蒲之愛,董澤之蒲,可勝既乎?」”邲之戰的時候,荀罃被楚國人俘虜了,知莊子想要從楚人那裏把荀罃救出來,於是把自己的箭都抽出來,放到廚武子(魏錡)的箭袋裏。廚武子很生氣,說:“董澤的蒲,難道還能(砍)完嗎?”杜預注:“蒲,楊柳。”《說文》:“蒲,水草也。”董澤是晉國的大澤,大澤之中以生水草爲多,恐怕不當指楊柳。這一條還不是太明確的話,《戰國策》有一個地方就講的更清楚了。《戰國策·趙策一》:“(趙襄子)召張孟談曰:「吾城郭之完,府庫足用,倉廩實矣,無矢奈何?」張孟談曰:「臣聞董子之治晉陽也,公宮之垣,皆以狄蒿苫楚廧之,其高至丈餘,君發而用之。」於是發而試之,其堅則箘簬之勁不能過也。”這裏明確講了晉陽的圍牆裏頭都是“狄蒿苫楚”,狄和蒿都是水草,苫也是一種草,楚是荊,可見這些草木都可以用來製作箭桿。而且趙,正是晉國的地方,可見王引之說的“蒿艾之屬,不中爲器,晉人無爲伐之”不對。

灌廟

《大戴禮記述聞上》“脩其灌廟,建其宗主”(542 頁),孔曰:“灌,社壝也。社有灌木,因以爲名。”王引之說:“古無謂社爲灌者,孔說非也。灌亦當爲濯。濯與祧,古字通。《周官》守祧,鄭注曰:‘故書祧作濯。鄭司農濯讀爲祧。’”

王引之這裏的論證分爲兩截,一截是灌當爲濯,另一截是濯可借爲祧。後一截說濯可借爲祧,引鄭衆的讀法,自然可備一說。上一截說灌當爲濯,沒有任何論證。這裏且不論。但是說:“古無謂社爲灌者”,恐怕跟古代的事實不符。

《戰國策·秦三·應侯謂昭王》:“應侯謂昭王曰:「亦聞恆思有神叢與?恆思有悍少年,請與叢博,曰:『吾勝叢,叢籍我神三日;不勝叢,叢困我。』乃左手為叢投,右手自為投,勝叢,叢籍其神。三日,叢往求之,遂弗歸。五日而叢枯,七日而叢亡。”吳師道引《墨子》:“建國必擇木之修茂者,以爲叢位。”吳所引見《墨子·明鬼下》:“必擇木之脩茂者,立以爲菆位”,《讀書雜誌》王念孫說:“菆與叢同。位當爲社,字之誤也。《急就篇》:祠祀社稷叢臘奉,叢,一本作菆。顏師古曰:‘叢謂草木岑蔚之所,因立神祠。’即此所謂‘擇木之脩茂者,立以爲菆社’也。”也就是說,古代是有在有灌木或者叢木的地方立神祠的。這種神祠可以稱作叢,那它稱作灌,也是有可能的。孔說恐怕是有依據的,王說灌當爲濯,並沒有證據,與其相信王說,不如相信孔的舊說。

這裏三個例子,都是跟古代物質、文化生活有關的。我們後世的人,對古代生活瞭解有限,以自己讀書的有限見聞來概況古代人的生活通例,恐怕很難保證不出問題。因此,但凡說古代沒有什麼的,一定要嚴密論證。因爲,說古代有一件東西、一種制度,只要有一個例證就可以了,而要說沒有,卻要把所有的可能都排除。這也就是“說有容易,說無難”。另外,舊注去古未遠。作舊注的人對古代物質、文化的瞭解肯定比我們要詳盡得多,在沒有足以推翻舊注的證據的情況下,與其自己想出一種新說,不如相信舊說。王引之在《經義述聞序》裏轉述王念孫的話說:“說經者期於得經義而已。前人傳注不皆合於經,則擇其合經者從之;其皆不合,則以己意逆經意,而參以他經,證以成訓,雖別爲之說,亦無不可。”這話說的不錯,但是不顧舊說是否合理,專用己意,那跟明人的批注古書又有什麼分別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