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經義述聞》筆記:不見用例的訓釋:敢、與
二王所依據的舊注除了經傳當中出現的註釋,還有《說文》《爾雅》《廣雅》《方言》,乃至《廣韻》等訓詁書、字書、韻書中所收集的訓釋。這些書中保留的對古代字詞的訓釋,當然是極其寶貴的,但是這些書的訓釋一般都很簡單,對於後世的人來說,即便讀了也無法理解這些訓釋的確切含義。另一方面,這些書只有訓釋,而沒有用例。所以,即便一些訓釋的含義比較清楚直接,沒有用例,讀者也無法全面理解這些詞在語言中的真實使用情況。這就是爲這些書作注的兩個任務,一個就是解釋這些訓釋的確切含義,另一個就是爲這些訓釋找出在經傳古書中的例證。
在古書中出現的例證,叫做書證。如果一個詞的某一個義項,只出現在《說文》《爾雅》等書中,而在古書中找不到這個義項的真實使用例證,也就是古書中沒有這個義項的書證,拿這個義項來解釋這個詞在古書中的具體含義,恐怕是不太可信的。裘錫圭先生在考釋古文字時,曾指出古書證據的重要性(見裘先生《讀〈郭店楚墓竹簡〉札記三則》之“三、《窮達以時》的射字”,《裘錫圭文集·簡牘帛書卷》370 頁)。陳劍也強調了這一點(見《中西學術名篇精讀·裘錫圭卷》“釋殷墟甲骨文裏的遠邇及有關諸字”,陳劍導讀,以及《出土文獻與古文字教程》第一章古文字考釋的第二節“重視古書證據”)。裘先生在《〈窮達以時〉的射字》中說:
從《窮達以時》的射字,可以看出書證對通假的重要性。如果沒有《楚語》的“三舍”,即使有人把“三射”的“射”讀爲“舍”,恐怕也不會有多少人相信。
在《經義述聞》中,二王的訓釋一般都有很豐富的書證,稱得上是實事求是。但也有個別沒有書證,而只有訓詁書中的訓釋證據的。這些訓釋,恐怕不太可信。當然,這種情況在《經義述聞》中極其少見,以下所舉的兩條例子,幾乎是書中唯一兩條沒有書證的。
敢:不敢左右
《國語述聞下》“不敢左右”(1065 頁)
吳王夫差使行人奚斯釋言于齊曰,寡人帥不腆吳國之役,遵汶之上,不敢左右,唯好之故。
家大人曰,《廣雅》,敢,犯也,言不犯君之左右,唯有恩好之故也。韋注以為不敢左右暴掠齊民,失之。
王念孫認爲這裏的“不敢左右”是“不犯左右”的意思,而且增了“君之”二字,所引的證據只有《廣雅》敢,犯也一條。這一條在《廣雅·卷四下釋詁》:“奸、夌、敢,犯也”,王念孫疏證這條下所引的唯一一條書證就是《國語·吳語》中的這一條。俞樾說:“韋解未得左右二字之義。此左右二字,即承上文遵字而言,謂遵循汶水而行,不敢左右迤邪以犯獵齊地也。”徐元誥說:“俞說於上下文較合。”
王念孫的說法要增“君之”二字,就是因爲光說“不犯左右”不太能讀得通。如果左右是指“(齊)君之左右”,那左右前面一定要指實“其左右”,例如《國語·齊語·鄭叔詹據鼎耳而疾號》:“夫晉公子賢明,其左右皆卿才”。而如果左右前面沒有“其”,前面一定要出現左右的修飾語,就是“(齊)君”。例如《國語·齊語·里克殺奚齊而秦立惠公》:“黃金四十鎰,白玉之珩六雙,不敢當公子,請納之左右”,這裏的左右是公子之左右,公子就出現在前面。又如《左傳·桓公五年》:“夜,鄭伯使祭足勞王,且問左右”,這裏的左右是“王之左右”,王就在這一句前面。這裏奚斯說的話,前面從未提及齊君,這裏不可能突然提到齊君的左右,而且省略齊君二字。
當然,這裏要強調的地方是王念孫的說法所依據的只有《廣雅》當中孤立的一條訓釋,光憑這一條沒有書證的訓釋,無法證成王念孫的說法。
與:是何與我之深也
《穀梁傳述聞》“是何與我之深也”(1248 頁):
十年傳:世子已祠,致福于君,麗姬以酖為酒,藥脯以毒,君覆酒于地而地賁,以脯與犬,犬死。君喟然嘆曰,吾與女未有過切,是何與我之深也?與我之與,范氏無注。
家大人曰:《方言》,予,讎也,予與古字通。與我之深,讎我之深也(成二年《左傳》曰,讎我必甚),言我與女為父子以來,未有過切,何讎我一至於此也。,穀梁傳,,王念孫引《方言》:“予,讎也”(卷二35),又說:“予、與古字通,與我之深,讎我之深也。”
這裏的“與我之深”解釋成“讎我之深”,的確能說得通,可是問題是這裏將與解釋成讎沒有任何證據。王念孫的論證分爲兩截,第一截是“予與古字通”,第二截是予根據《方言》的解釋有讎的意思。
第一截王念孫沒有論證,他應該是直接接受了戴震的說法。戴震《方言疏證》這一條下說:“予、與亦聲義通。後(《方言》)卷六內‘誣䛳與也’,卷十內‘拏,或位置䛳’,注云:‘言誣䛳也’,《廣雅》:‘誣䛳與也’,則予有誣言相加被之義。相誣相惡,皆相讎也。故以讎釋之。”又《廣雅疏證·卷三下》“斂㰟匄貸誣䛳授施裨禀付載埤分越以气遗予也”,王念孫以爲此條“予”下脫“與”字,疏證說:“各本予下皆無與字,此因予與二字同聲,故傳寫脫去與字耳……郭璞注爾雅云:‘與猶予也’,注《方言》云:‘予猶與也’,此又予、與二字互訓之證矣。”郭璞《爾雅注》見卷一釋詁:“台、朕、賚、畀、卜、陽,予也”下:“賚、卜、畀,皆賜與也。與猶予也,因通其名耳。”郭璞《方言注》這條見卷十三 117 條:“捭,予也”下,戴震改“捭”作“埤”,即據《廣雅·卷三下》的這一條。可見郭璞的意思是予可以借爲與,表示賜與、給予。從賜與、給予這個義項來說,予可以借爲與沒有問題,但是問題在於,假設這裏的與是讎的意思,需要證明與可以借來表示予的讎的意思。這個問題又能分解爲兩個問題,一個是前面郭璞注所說的都是借予爲與的例子,這不能自動證明與也可以借爲予;另一個是郭璞所說的借予爲與的義項是賜與、給予,而不是讎。因此,這裏第一截的予、與古字通,混淆了假借的方向,將予可以借爲與,偷換成了與也可以借爲予,同時混淆了借予爲與的義項。因此,第一截在讎的義項下,不能成立。
第二截,予根據《方言》的解釋有讎的意思。《方言·卷二》35 條:“予、賴,讎也。南楚之外曰賴,秦晉曰讎”,《方言》指出了賴是南楚之外的方言,而讎是秦晉方言,但是沒有說明予表示讎是哪裏的方言。《穀梁傳》這一段是轉述晉獻公的話,晉獻公是晉國人,如果《方言》說的不錯,那晉獻公應該用讎,而不是用與。如果予表示讎是秦晉方言,那《方言》應該說:“秦晉曰讎、予”。既然《方言》沒有指明“予”表示讎是哪裏的方言,我們就不知道到底哪個方言的予表示讎。《穀梁傳》是穀梁子所傳,《漢書·藝文志》:“穀梁傳十一卷”,顏師古注:“穀梁子,魯人”,那“予”當讎講可不可能是魯人的方言呢?也有可能,但是恐怕可能性不大,原因在於《方言》裏提到魯地的方言,一般都會明確指出,例如卷一:“宋魯之間曰牟”“齊魯之間曰矜”“晉宋衞魯之間謂之鬱悠”等等。既然《方言》沒有明確說這裏是魯地的方言,那更可能的是“予”當讎講不是魯人的方言。
而且,予當讎講在古書中沒有書證,戴震《疏證》只是解釋了予爲可以解釋爲讎(且不論戴震的解釋有多大可信度),但沒有舉出書證,王念孫除了《穀梁傳》這裏之外,也沒有其他書證,更不必說這裏壓根就不是予,而是與。在沒有書證的情況下,第二截不可信。
王念孫這兩截論證都不能成立,那他讀與爲予,以《方言》讎的說法來解釋就不能成立。但是要特爲說明的是,這裏的與讀爲讎是非常文從字順的,至於與爲什麼可以解釋爲讎,王念孫的解釋疑點太多,不太可信。與解釋成讎恐怕有別的原因,或者也有可能這裏的與其實是其他意思,能讀成讎只不過是偶然。這裏沒有其他證據,不再作進一步的猜測了。
古代的字書、韻書、訓詁書中的訓釋來源很複雜,很多訓釋我們現在並不清楚它的確切含義。在這些書中,《方言》尤其如此。因爲我們對於古代語言的理解極其有限,而這極其有限的理解又幾乎完全依賴於傳世文獻(當然還有出土文獻)。這裏舉的兩個例子恰好代表了用《廣雅》《方言》等書中的訓釋來解釋的兩種典型例子。一種是用這些訓釋來解釋古書而仍然不能做到完全文從字順的,另一種就是解釋恰恰能讀得文從字順。但不論解釋是否文從字順,如果所據的訓釋在古書中找不到書證,這種解釋都很可疑。因此,如果一個字的某一個義項只在《爾雅》《說文》這類書中出現,而古書中找不到真實的用例,那用這種義項來解釋古書,是要慎之又慎的。極端地來說,如果沒有書證,我們寧願假設這個字沒有這一特定的義項,而之所以《爾雅》《說文》這類書中有這一義項,恐怕有其他原因。這些其他原因當然包括我們所見的古書太少,很多用法都沒有流傳下來。